正确核定意外险施救整理费用
为正确核定施救整理费用,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分清已发生和未发生的灾害事故界限
凡是为施救已发生成必将发生的灾害事故而支出的费用,意外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灾害事故尚未发生或仅有可能发生情况卜所支付的费用,意外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洪水已发生或确有波及可能,被意外险人对意外险标的紧急抢救及搬运费用,意外险人负赔偿责任:反之,洪水并未波及而事前事后移动意外险标的所支出的费用,意外险人不负责赔偿。
2.要分清必要与不必要的抢救费用
必要的抢救,是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止和减少意外险财产的损失而必须采取的抢救措施。例如,当邻居火灾确有波及意外险财产叮能时,所支付的必要抢救费用,意外险人应予赔偿:相反则不负赔偿责任,因为在没有可能波及到意外险标的的情况下,这种“抢救”费用就是不必要的施救费。
3.要分清直接与非直接刷于意外险财产的费用
当意外险财产遭受灾害损失时,被意外险人的施救费用才能得到赔付。如果被意外险人使用自己的消防设备抢救他人财产而发生的施救费用.则以灾害事故有无波及自身意外险财产的可能来决定赔付责任。若无波及可能;则不负赔付责任。
4.要分清正常丈付与额外支付的费用
意外险人只对施救的额外支小费用负赔付誊任。例如,在抢救职工工资支出属十常支出,意外险人不负责赔偿;而职工的加班费、夜餐补助费,前来支援的群众发生伤亡后的医疗,丧葬,抚恤费等,则由意外险人支付。
5.要分清费用支出是否取得实效
被意外险人考虑耳采取施救措施的出发点.是减少灾害事故的损失。如果进行施救所支出的费没有能够挽救意外险财产的经济损失,就成了不必要的支付。因此,被意外险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施救措施。
总之,施救整理费用的支付,应以上述条件为前提,以合理、合情,适度为宜。既要避免鼓励不必要的施救,也要注意赔付过严所造成的影响防灾减损的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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