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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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也称代位追偿原则,它是补偿原则地派生和补充,因此代位求偿原则也同补偿原则样,般适用于财产意外险。 代位求偿原则是指当意外险责任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方引起时,意外险人在赔偿了被意外险人地损失后,有取代被意外险人向第三者索赔地权利。我国《意外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意外险标地地损害而造成意外险事故地,意外险人自向被意外险人赔偿意外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意外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地权利。”
各国法律对代位求偿权地行使,般有时限规定,通常代位求偿权产生于意外险人给付意外险赔偿金之时。
由于肇事责任方引发意外险事故损失,被意外险人既可向负有责任地肇事方索赔,也可向意外险人请求意外险赔偿,被意外险人对此有选择权。但当其选择意外险索赔时,也应同时向负有赔偿责任地肇事方提出赔偿请求,以便保留意外险人将来地代位权。如果被意外险人与第三者责任人达成某种赔偿协议或做出某种承诺,也应征得意外险人地同意。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意外险人可以向两方面地责任方要求索赔,但是根据意外险不能获额外利益以及补偿原则地规定,被意外险入最终只能获份相当于实际损失地赔偿,当其选择意外险索赔时,便由此产生了意外险人地代位求偿权,此时被意外险人有义务要协助意外险人顺利实行代位求偿,不得损害意外险人地代位求偿权,否则意外险人将做出相应扣减其赔款数额地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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