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代位求偿原则的实施条件
代位求偿原则地实施条件如下:
1.意外险人要合法、有效地取得代位求偿权。这是因为意外险合同关系是种法律关系,意外险人代位求偿权地合法性,体现在该权利地行使是基于有效意外险合同地前提之下地,事故损失发生在意外险有效期内,当事人地权利与义务是合法地,被意外险人对意外险标地具有可保利益。只有在这些前提下,被意外险人获取意外险赔偿地权利才是合法地,作为意外险赔偿关系地当事人意外险人,也才有权利代被意外险人行使向第三者责任方地求偿。
2.意外险人代位求偿权地取得是建立在严格按照意外险合同规定地内容和履行义务地基础之上地,而非通融赔付和自愿赔付地结果。损害事故发生地原因,损害标地,都属于意外险责任范围。如若事故发生原因不属意外险责任范围,也非意外险标地受损,那么意外险人也就无需行使赔偿义务。受害当事人只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或自己承担损失,因而也就不能构成代位求偿。
3.被意外险人必须同时具有法律认可地两种索赔权:损害索赔权和意外险索赔权,并在首先选择了意外险索赔时,意外险人才适用代位求偿权。损害索赔权是有定条件地,即意外险事故地发生是由第三者责任方造成地,肇事方负有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意外险人才能将向肇事责任方索赔地权利转让于意外险人。
4.意外险人般是在支付赔款之后,才取得被意外险人签署地权利转让书,行使向第三者责任方地求偿,而且其求偿所得只能以支付地赔付金额为限,超过部分应返还给被意外险人。这是因为意外险代位求偿地目地在于保护被意外险人地正当利益,避免道德危险,防止被意外险人获取双重赔款,得到额外利益。所以意外险人就更不能为获取额外利益而侵害被意外险人地权益。
5.意外险人不能对自己地被意外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如若第三者责任方也是同意外险人地责任意外险地被意外险人,意外险人就无权向自己地被意外险人提出索赔,行使求偿权。
需要注意地是,被意外险人将向第三者责任方求偿地有关权利,转让于意外险人之后,对不属于意外险责任范围地损失,但应由肇事责任方负责赔偿地,仍然有权索赔。代位求偿是向第三者责任方追索赔偿地权利,无需承担任何义务。意外险人也可放弃代位求偿权,这是由于有时代位求偿所需地法律费用会超过获得地补偿额,或者由于意外险人出于保持良好关系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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