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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的基本原则

关辰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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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投保时,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均可作为确定意外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受损索赔时,期待利益必须已成为现实利益才属索赔范围,意外险人的赔偿或给付,以实际损失的意外险利益为限。如果意外险标的的损失不会造成投保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则说明投保人对意外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不是意外险意义上的利益,即投保人对意外险标的没有意外险利益。只有投保人和意外险标的,而投保人与意外险标的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那是不能签订意外险合同的。

一、意外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此项利益是基于意外险标的的价值而存在的,必须是投保人对意外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如投保人对一座已经建成并在使用过程中的楼房具有的经济利益,可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不存在,但根据法律、法规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期待利益确定的前提必须有合法、合理的依据,如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租金的收益可视为期待利益。在投保时,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均可作为确定意外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受损索赔时,期待利益必须已成为现实利益才属索赔范围,意外险人的赔偿或给付,以实际损失的意外险利益为限。
  总的来说,确定的经济利益体现出来就是意外险标的的损失将会造成投保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意外险标的的损失不会造成投保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则说明投保人对意外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不是意外险意义上的利益,即投保人对意外险标的没有意外险利益。
二、意外险利益必须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投保人对意外险标的必须具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意外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只有投保人和意外险标的,而投保人与意外险标的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那是不能签订意外险合同的。我国《意外险法》规定:在财产意外险合同中,意外险标的的损毁、灭失直接影响到投保人的经济利益,视为投保人对该意外险标的具有意外险利益;在人身意外险合同中,投保人的近亲属,如配偶、子女、债务人等的生老病死,与投保人有一定的经济关系,视为投保人对这些人具有意外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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