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意外险的发展过程

海上意外险
海上意外险在各类意外险中起源最早,正是海上意外险的发展带动了整个意外险业的繁荣与发展。
人类历史的发展,一直与海洋密不可分。海上贸易的获利与危机险是共存的,而海上意外险的起源与海上危机险的共同分摊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大约源自公元前2000年,在长期的航海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由获益的船货各方共同分摊由于海上不测事故所造成的特殊损失的制度——共同海损分摊制度。这项“一人为众人、众人为一人”的互济互助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在当时已被普遍接受。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商法采用了该原则,并正式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此外,在罗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损必须在船舶获救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损失分摊。罗马帝国崩溃后,罗地安海商法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被废弃,但是,海上运输中处理船舶和货物损失分摊的这一原则,一直被广泛采用。可见船货损失的共同分摊原则是海上意外险的萌芽。
船货抵押借款是海上意外险的初级形式。公元前800—700年期间,船货抵押借款已在地中海的一些城市特别是在希腊的雅典广泛流行,船货抵押借款方式最初起源于船舶航行在外急需用款时,船长以船舶和船上的货物为抵押晶向当地商人借款。12世纪以后,从一般的借贷关系中产生出一种特别借贷方式,即“冒险借贷”。其借款的办法是:如果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则本利均偿还;如果船舶在中途沉没,债权即告消灭。由于当时航海的危机险很大,且债主承担了船舶航行安全的危机险,所以借款的利息要高出一般借款利息很多。可以看出,如果船舶中途沉没,“债权即告消灭”就意味着借款人所借的款项无需偿还,该借款实质上等于海上意外险中预先支付的损失赔款;船货抵押借款利息高于一般借款的利息,其高出的部分实际上等于海上意外险中的意外险费;在此项借款中的借款人、贷款人以及用作抵押的船舶和货物,实质上与海上意外险中的被意外险人、意外险人以及意外险标的物相同。可见,船货抵押借款是海上意外险的初级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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