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之意外险合同的终止

1.解约终止
解约终止是指在意外险合同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投保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的行为。对于投保人来说,除《意外险法》有规定或意外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意外险合同。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在意外险合同中代表被意外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处于受意外险合同保障的地位,是否愿意享受意外险保障应由其自己决定,无论在投保前还是在意外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均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既有投保的自由,也有退保的自由。
《意外险法》规定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意外险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指货物运输意外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意外险合同,这两种意外险合同的性质比较特殊,意外险标的的流动性很大,航程或运程中所遇危机险经常发生变化,意外险人所承受的危机险更是难以估计,因此,此类险种意外险责任开始后意外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得解除意外险合同。如果允许双方当事人随意解除,那么双方的利益都将难以得到根本的保障。
2.违约终止
因为投保人或被意外险人违反合同的基本条件,意外险人有权自违约之日起终止意外险合同。例如,被意外险人没有履行意外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当立即通知意外险人的义务,没有如实告知意外险人询问的重要事实,没有按规定缴纳意外险费,或者没有履行意外险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意外险人有权自被意外险人违约之日起,终止意外险合同。
3.自始无效
投保人或被意外险人以欺诈、捏造、隐瞒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蒙骗意外险人而签订的意外险合同自始无效,即无效时间应追溯到意外险合同签订之时。例如,意外险合同订立的时间为1998年9月20日,期限为1年。要是1999年7月20日发生意外险事故,意外险人履行了赔款义务,事后在1999年8月20日发现被意外险人在订约时捏造事实,是以欺诈手段诱使意外险人签订意外险合同的,意外险人就可以向被意外险人索回已经支付的赔款,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为该意外险合同一开始就是无效的,而并不是说意外险合同无效部分仅限于意外险人发现被意外险人不诚实行为以后的期间。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_副本.jpg)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