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意外保险法诤明确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意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意外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的权力正好相反.这是因为意外保险人承担着意外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意外保险责任,如果意外保险人可随意解除合同,意外保险人将在获悉危险可能发生的情况下,解除意外保险合同,逃避责任,对被意外保险人十分不利.
意外保险人解除意外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有如下几种: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意外保险人有权解除意外保险合同,对于意外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意外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意外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意外保险费.
(2)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意外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意外保险费率的,意外保险人有权解除意外保险合同.如未告知事项对意外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意外保险人对于意外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意外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意外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意外保险费.
(3)被意外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意外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意外保险事故,向意外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意外保险金的请求的,意外保险人有权解除意外保险合同,并退还意外保险费.
(4)投保人、被意外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意外保险事故的,意外保险人有权解除意外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意外保险金的责任.除啜意外保险法净另有规定外,不退还意外保险费.
(5)投保人、被意外保险人在财产意外保险合同中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意外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意外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意外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6)在财产意外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意外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意外保险人,意外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意外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意外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意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意外保险事故,意外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7)在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意外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意外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意外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8)人身意外保险合同分期支付意外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的,意外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9)其他合同约定意外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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