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市场客体结构面临挑战

意外保险市场客体结构面临挑战,市场结构上的缺陷也将进一步暴露,面临再意外保险市场被别人垄断,被动经营的局面,在我国迅猛增长的意外保险市场中,作为转移意外保险风险、稳定保0险企业自身经营的再意外保险市场发展严重滞后,缺乏相匹配的转移风险的再意外保险市场.即中国有发育较快的直接意外保险业务市场,而与之相适应的转移风险的再意外保险市场却很不完善和健全,以致对意外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造成了影响.再意外保险对于稳定意外保险业务经营,提高原意外保险业务市场的承保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再意外保险是获得信息的最好渠道,一旦再意外保险被人垄断,国内业务就只好让外国公司牵着鼻子走.而我国现在的情况是:意外保险公司应该分保的业务分不出去,不应该自留的不得不自留,外币业务过分依赖国外再意外保险市场,使得许多业务由于缺乏分保业务支持而放弃,承保能力下降.
现行的有关法规将受到冲击.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国家实行的税收分配政策也应有所改变.如现行外资意外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而民族资本的意外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无疑这样的税率有欠公允,要么降低中资意外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要么提高外资意外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从而确保不同资本属性的意外保险公司公平竞争.内资和外资的意外保险机构同等待遇,不能厚此薄彼.比如199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意外保险法》中,对外资意外保险公司经营并未作出细致的规定,只是提出“设立外资参股的意外保险公司,或者外国意外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而实际上,对外国意外保险公司的监管,特别是对以分公司形式进入中国意外保险市场的外国意外保险公司的法律要求应有所不同.如怎样评价这一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它应保留多少与其所承担责任相吻合的资产以及在中国境内对其风险转移应有怎样的再意外保险要求等都未提及.另外,《意外保险法》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意外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意外保险公司投保.”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法》中则规定,“合资企业的各项意外保险应向中国的意外保险公司投保.”对上述法律规定,若不及时做入世与中国意外保险出相应调整,势必会造成执行上的冲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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