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为被保险人?
1998年11月,高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韩某买了七份人寿保险。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是高女士的丈夫,合同生效日期为1998年11月13日。1999年9月21日,高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性发作在家中突然去世。按保险合同规定,作为受益人的高女士可获得7万元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以高女士丈夫的名字是高女士代签的为由做出拒绝赔偿的决定。这件事,如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各大保险公司的客户无不关心地询问:一个小小的签名问题,难道真的会导致拒赔?是不是保险公司故意找借口?对此,需要对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有所认识,也就是说,高女士的丈夫是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的确认在法律上表现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的亲笔签字。但现实生活中由于许多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签字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致使代签字的问题形成蔓延之势。代签字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的情况;另一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亲属、朋友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或者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的情况。保险法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如果代签字的错误已无法挽回,在有些情况下,消费者还是可以求助于法律来争取一些权益。例如,上述两种代签字的情况,责任的承担是有区别的。在保险代理人代签字的情况下,由于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代表,保险代理人在明知代签字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然这样做,那么,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责任应主要在保险公司。不过,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亲属、朋友代签字或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的情况下,代签字造成的后果可能大部分或全部要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高女士买保险的本意是使其丈夫成为被保险人而受保险合同的保障,但由于高女士代其丈夫在保险合同的文件上签名,就意味着高女士的丈夫不可能成为保险合同上的被保险人,而以被保险人成立为前提的受益人高女士自然也不能得到受益金。所以买保险时,要想成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被保险人,千万不能轻视一个小小的签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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