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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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是依据国家法律来实施的保险。强制保险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一是全面性。不论是否愿意投保,只要在保险范围内就必须投保。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曾对国营企业的财产实行过强制保险,凡是国营企业的财产必须按账面金额全额投保。二是保险责任自动生效。我国旅客凡乘坐火车、轮船、飞机,自购票旅行开始,保险责任就自动生效,保险费已包含在票价里。三是保险金额固定。保险金额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而不由投保人选择。我国乘坐飞机的每位旅客,机票中含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二万元,强制保险的实施办法在各个国家不尽一致:有的险种在这个国家属强制保险,而在另一个国家不一定;有的强制保险,政府指定某家保险机构单独承办,有的则可由被保险人自行选择保险人,不做强制性规定。
我国铁路强制保险从1951年开始实行,具体做法是规定旅客在购买火车票时,都必须另外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缴纳相当于慢车票价2咒的保险费。1959年起,为了简便手续,方便旅客投保,改为直接向铁路部门投保。即铁路部门在发售火车票的同时,一同核收旅客交纳的保险费。铁路强制保险的保险有效期限就是从旅客持票剪口起到目的地站缴票为止。它的保险责任:如果在保险有效期内,旅客因意外事故发生人身伤亡,铁路部门应向旅客支付医疗保险金。
因此,当您上火车时,千万不要忽视检票手续,因为这是保险的开始。如果没有剪口,就意味着放弃应得的保险待遇。一旦出险,您就不能得到赔偿。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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