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变更手续
某人从熟人手中购买了一辆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而且尚未到期的富康轿车,购车的同时也把该车的保险单一同转让了过来(两人自行交易的,即剩余期限的保险费也一同算到了购车款中)。他刚买此车不久即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二万多元损失。待汽车修复、伤员出院后,车主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对其索赔予以拒赔,理由是他无权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车主气愤难平,恰巧车主的儿子在大学学习保险专业,他了解到事情的经过后,对他父亲讲:“这个亏我们认了吧,找律师打官司除了再多花点冤枉钱外,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保险公司是对的,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保险法的规定上都找不到对我们有利的证据。”
这件事在保险上叫做保险合同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由原车主变为新车主。就本案讲,在保险公司的档案中,车的主人仍然是以前的车主,保险赔款怎么能赔给根本就不是保险合同中的当事人呢?新的车主要想享受到保险责任的保护,必须在车辆过户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且保险公司还要审核同意后才会做出是否继续承保的决定,如果继续承保则要依法变更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把新车主变更为被保险人。购买熟人的旧车,虽出让方为汽车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出让方把车和保险单这些实体都转让给了新车主,但新车主只对车有所有权,对保险单并没有真正的所有权。这充分说明保险的实体是保险当事人双方彼此的权利与义务,而作为一张纸的契约只是表现形式,所以保险单也就不会随着车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了。
变更被保险人要经保险公司的同意和确认,这不光是手续上的问题,还是保险公司再次核保的过程。对于判断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来说,被保险人的人品,责任心、工作性质等非常重要。所以说,保险公司可能给张三保险,而未必一定给李四保险。
但是在某些特殊的险种中,比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被保险人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毋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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