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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未参加年检被警告处罚;将民政部告上法庭

蓝河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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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13年6月25日,民政部对国际经济法学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写到,“经调查,你会存在未按规定参加2011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按理说,受到警告的社团立即去办理年检就行了,可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却将民政部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被驳回后,又提起了上诉。今天下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个上诉案。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徐立群出庭应诉,强调民政部作出的处罚合法合规。法庭经过合议后宣布择期宣判。

2013年6月25日,民政部对国际经济法学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写到,“经调查,你会存在未按规定参加2011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按理说,受到警告的社团立即去办理年检就行了,可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却将民政部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一审被驳回后,又提起了上诉。今天下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个上诉案。
中国国际法学会为什么不按时年检呢?事情要追溯到2007年,民政部要求一批全国性法学社团根据社团的性质更换“婆家”。根据当时的文件要求,中国法学会负责主管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领域的法学社团,司法部负责主管司法行政工作领域及相关的社团。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的主管单位由司法部转为法学会。2012年,司法部明确表示,不再是中国国际法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没有初审,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就没法年检。
会长曾华群:司法部非常明确的在今年我们提交报告的两天之内,答复,不再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所以我们是求检无门,所以我们觉得是处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其他一些单位、协会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年检,跟我们是不同的,如果说不问青红皂白,你没有在那个时间点就处罚,这个就显失公平。
司法部不主管,还有中国法学会呀,为什么中国国际法学会拒绝中国法学会作为“婆家”呢?据了解,是因为在中国法学会下,已有另一家与他们业务领域重叠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所以他们不愿被合并。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徐立群出庭应诉,强调民政部作出的处罚合法合规。
徐立群:本案中,被答辩人未按规定程序在2012年3月31日前,向任何部门,包括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包括答辩人报送年检材料,也未经答辩人的许可或同意,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在客观上,未在法定时限内,向任何第三方报送年检资料的事实,和实际行动,答辩人基于这一事实,并按照社团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相应的事实根据。
中国国际法学会还提到,换不换主管单位应该听听我们社团的意见,我们不想换。而民政部的代理律师说,对主管单位调整有意见可以提,但是不能不年检。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其实在这个过程中,你是不是完全没有条件向任何一个部门去报送年检报告?我们认为是没有的,只是最后说采取了一种“逼宫”的办法,我不同意调整,我就不接受年检,我们认为这个行为是可以处罚的。
法庭经过合议后宣布择期宣判。北京法院今年以来,一直着力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今天出庭应诉的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徐立群在庭后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有利于推进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依法行政。
徐立群:直接听一听当事人的意见,听一听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对于我们完善执法工作的流程、标准、规范、尺度,进一步准确落实实施法律法规,这都是非常有帮助的,有利于我们今后行政执法工作更加公开规范公正文明。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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