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申领时效可否扣除劳动仲裁时间?
案例:李某于2004年10月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2009年7月其户籍性质由原来的农业户口变更为非农业户口,2014年4月1日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而公司一直不予以兑现。2014年5月25日李某就此争议向绍兴市劳动仲裁委会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仲裁委会员予以受理。但公司开具的上写明: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逾期办理的,视同已重新就业。李某担心仲裁结束后可能错过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效,故到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咨询。分析:绍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李某的问题,分解开来说,涉及到两个政策:一是失业保险申领的时效可否扣除劳动仲裁时间,二是农转非后,失业保险金怎么算。这两点,都有明确规定。首先,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等产生劳动争议的,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期间,暂缓办理失业登记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待劳动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审理终结后60日内,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者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李某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暂缓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在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60日之内再向经办机构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其次,李某在2004年10月至2009年7月期间,失业保险是按农业户口缴纳,按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户籍转为城镇后失业的,其享受待遇期限应分段计算并相加,其户籍转为城镇前,按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40%计算。
因此李某按农民合同制职工缴纳时间为4年10个月,折算后可享受4个月失业保险待遇。按城镇职工缴纳时间为2009年8月—2014年3月,共4年8个月,可享受8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合计可享受12个月。
但工作人员在查询后发现,李某所在的公司在2007年9月至2009年1月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规定,单位有欠费未缴清的情况,其单位失业人员不能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因此李某应与公司联系,要求公司及时缴清欠费,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如单位拒不缴清欠费,则按规定,由此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两倍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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