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房产、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类案件提交证据目录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房产、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类案件提交证据目录:
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1)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3)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5)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二、房产案件应提交的材料(一)房屋产权纠纷案件(1)房屋产权凭证;(2)房屋来源(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的证明;(3)共有房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翻建、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明;(4)房产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产权转移等)的证据;(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况证明;(6)交纳房地产税人的姓名及纳税时间、金额、票据等;(7)其他证据。
(二)房屋买卖纠纷案件(1)房屋产权凭证;(2)房屋买卖合同及公证书;(3)有关机关批准买卖房屋的文件;(4)关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5)买卖双方交付、收取房款的凭证;(6)买主身份、买房用途及房籍情况的证明;(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和同意出卖房屋的证据;(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9)其他证据。
(三)房屋租赁纠纷案件(1)房屋产权凭证;(2)房屋租赁许可证;(3)房屋租赁合同;(4)欠租时间、金额的证明或者欠据;(5)修缮前房屋质量情况的证明和为修缮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凭证;(6)原房屋平面构造草图;(7)转租协议及转租人从中渔利的证据;(8)其他证据。
(四)房屋腾迁纠纷案件(1)房屋产权凭证;(2)房屋租赁合同;(3)被腾迁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迁之处的证据;(4)房主收回房屋后的用途(自用或继续出租等)的证明;(5)出租房被买卖的,是否以同样价格让承租人优先购买的证据;(6)房主是否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搬迁的证据;(7)其他证据。
三、借款合同纠纷(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2)担保手续;(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5)还款通知书;(6)还款付息凭证;(7)利息计算明细;(8)利息计算的依据;(9)其他证据。
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2)投保单;(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1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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