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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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中的争议不仅有劳资纠纷,更多的争议发生在工伤保险机构、企业和职工之间。如在工伤认定中,在劳动鉴定中,在医疗待遇上,在工伤津贴上,在伤残待遇上,在死亡待遇上,在借调员工工伤待遇上,在出境工伤待遇上等都可能发生分歧和争执。国外处理这些争执多是按民法、通过法院裁决。
我国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于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同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工伤保险中的争议只有一部分是“劳动争议”,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当执行国家工伤保险规定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处理。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工伤保险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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