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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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科教组、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卫生事业计划财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包括:
各级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各级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由国家预算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行政事业人员;
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税务人员;
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在编制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以上及城市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人员和待分配处理的超编制人员;
受长期抚恤的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校的革命残废军人;
属于享受公费医疗的经批准的退休人员、退休军官和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解放军学生休学后的医疗待遇问题按国务院科教组的规定,由原单位按部队规定解决),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派驻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人民武装干部;四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过批准并持有证明的保留公职不领工资回家参加劳动的人员和要求保留干部身份,不领工资,不办退职手续的回乡或回家的老、弱、病、残职工。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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