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是一回事吗?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作用和适用范围各不相同。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在投保时或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价值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特有的条款,人身保险合同中因人身无价,故不须亦不能确定保险价值。保险价值的作用主要是贯彻补偿原则(投保人得到的赔偿金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故它是财产保险中赔偿金计算的依据之一。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入在出险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它也是保险人收取保费的依据。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情况下都应在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因人身保险合同中无保险价值,故保险金赔偿只是以保险金额为依据。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都是赔偿计算的依据。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1)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此时称超额保险;(2)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此时称足额保险;(3)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此时称差额保险。若保险标的物全部受损,则无论何种情况,保险金赔付额都以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较小者为谁来确定;在标的物部分损失情况下,超额保险和足额保险是根据实际损失来赔偿,差额保险一般则按比例赔偿,即赔偿额=实际损失X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在赔付时保险金额比较好确定,因为在合同中一般都载明,而保险价值如何确定呢?《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价值可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价值的合同称为定值合同。定值合同中保险价值条款成立要件有两点:(1)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2)必须在投保单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注明。保险价值经协商确定并注明后,保险入即丧失了提出保险价值不实的抗辩能力,赔付时就应以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价值为计算依据。未记载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为不定值合同,保险价值应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因为实际价值在以出险时为基准日的数额最能反映投保人的实际损失。
当然,在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保险金额也不是随意而定,它要参照保险价值。因为如果保额订的过高,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白白多交保费;若保额订的过低,产生损失则不能得到充分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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