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责任都不可保吗?
除外责任指的是保险人不予承担的风险损失。除外责任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不承保的风险,即除外的损失原因,如战争风险、地震风险;第二类是除外的损失,如正常维修、保养等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类是不承保标的,一些特殊的无法估计、易丢失而风险责任太大、无法鉴定的标的是保险人所不能承保的,它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可约定承保的财产,如金银、珠宝、牲畜等,此种财产虽无法估价或易丢失,但经特别约定保险人可予以承保,另一种是绝对不承保的财产。如土地、矿藏等。
在一保险合同中规定除外责任主要及于下面原因:
1.属于不可保的风险。有些损失明显不符合可保风险的规定,它们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巨灾损失,如战争、核辐射之类的风险。也有一些是被保险人能直接控制的损失,或者是可预料到的价值下降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它们也是不可保的风险。例如在健康保险合同中把故意的自我伤害列为除外责任;财产折旧和磨损也是不可保的损失。
2.增加损失可能性的特殊条件存在。保险的损失分摊技术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每个风险单位缴付的保险费要精确地反映长期的损失机会。因此,如果某个风险单位面临特殊的损失风险,它就不能与其他风险单位分摊损失,对它收取相同的保险费就显得过低。例如,私用汽车责任保险的保费制订是根据汽车一般为私人或娱乐使用这样的前提,如果作为出租汽车使用,意外事故的可能性就大为增加,故驾驶出租汽车造成的损失在私用汽车保险单中属于除外责任。
3.避免重复保险。例如,财产保险单排除了汽车保险,因为汽车是由汽车保险单承保。
4.减少道德风险因素:如果对货币无限额的承保,欺诈性的索赔将会增加,如果是损失就给予赔偿,投保人的故意损害行为就会大幅度上升。
由上述原因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除外责任都不可保。对一家保险公司来说,在该类保险合同中是除外的标的或风险,而在另类保险合同中就成了保险责任。如驾驶出租车造成的损失在私用汽车保单中属除外责任,但其在出租车保险单中属保险责任;汽车在财产保单中属除外责任,但在汽车保单中给予承保。有的标的、风险和损失在现成的保险条款中可能是除外责任,但经特别约定,保险人也可予以承保÷另一方面,一个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是根据自己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而定的,由于技术、资金、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原因,它对一些风险可能不予承保,但这类风险对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来说就可能给予承保。并且随着跨国保险集团的出现及再保险的发展,以前不能承保的一些巨灾风险现在已成为可保风险,如卫星发射、地震等。当然对于那些道德风险、可控制风险、属于确定损失的“风险”,保险公司是无论何时也予承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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