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万元煤矿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拧紧安全阀门

2004年年底,山西省出台安全新规,目前已有两起煤矿事故执行新标准。这是我国目前煤矿事故死亡赔偿的最高标准。
2004年年底,山西接连发生两起煤矿事故:12月9日下午4时20分左右,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工业集团下属的大贤煤矿三坑发生瓦斯爆炸,33名矿工遇难;12月22日早晨,乡宁县南午沟煤矿发生窒息事故,13名矿工遇难。 盂县“12·9”矿难33名遇难矿工家属共获煤矿赔偿660万元,每名矿工为20万元;乡宁“12·22”矿难遇难者的赔偿协议已签订,标准将不低于20万元。 此前全国各地赔付给遇难矿工赔偿金只有1万至5万元左右。据介绍,全国煤炭行业每年死亡人数接近6000人,此行业从业人员以农民工居多,由于全国各地经济水平不等,遇难矿工获得的赔偿金通常只有几万元。 近年来,地方政府和矿主赔付给遇难矿工的死亡赔偿金虽在增加,但没有超过10万元的。据一些熟悉情况的安监人员介绍,前些年小煤矿的赔偿标准仅有2万元,甚至1万元。 20万元死亡赔偿,高还是不高?1月中旬,记者赴“12·22”事故所在地乡宁县台头镇采访,发现政府、主管部门和煤矿老板对此反应不一。 分管煤炭的副镇长杜建刚说,20万元死亡赔偿根本不高。高一点的赔偿对死难者家属也是一种精神和经济上的慰藉;这项规定同时可促使煤矿业主不得不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投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乡镇煤矿老板说,作为高危行业的煤炭生产有其特殊性,谁也不能保证煤矿不出事。死一个人赔20万元可不是小数目,从自己身上割肉哪有不疼的道理?临汾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姜德义认为,遇难矿工是家里的主要劳力和顶梁柱,一旦出事,其家庭很可能失去经济保障。设置高额死亡赔偿的目的是减少甚至杜绝死亡。 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将被“红牌”罚下去年以来,一度低迷的煤炭市场开始全线飘红。与煤矿业主动辄上百万、上千万的赢利相比,遇难矿工所得区区几万元赔偿根本不成比例。一位安全监管人员说,在低赔偿标准下,矿主往往会产生这样一种心态:买棺材比买药便宜的多。这其实是一种漠视矿工生命的态度,这种态度将直接影响煤矿经营者对安全的认识程度。他们会心存侥幸,不愿主动增加安全投入。 “只要出事,就要让矿主们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让煤矿‘死不起人’,才能从根源上解决业主安全意识不强,过分追逐经济利益而不愿进行安全投入的问题。”一位从事煤矿安全监管多年的负责人如是说。 为让矿主切实重视安全生产,山西省同时规定凡是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将被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这意味着如果发生事故,矿主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遇难矿工进行高额赔偿,而且还将被“红牌”罚下。 煤矿发生事故后,地方政府一般会采取“一人感冒,全家吃药”的做法,勒令所有煤矿全部停产整顿,要么三个月,要么半年,此举往往会引起煤矿业主的强烈不满。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地方停产通知下达后,有的煤矿停而不整,只是井口上锁、工人放假而已;有的煤矿则白天停产、晚上偷产,埋下更大安全隐患,容易陷入“发生事故———停产整顿———偷偷生产———发生事故”的恶性循环。 能否用经济手段和市场之手解决煤矿安全问题?屡屡发生的煤矿事故大都有个共同点,就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监管不到位。业内人士称,“高额死亡赔偿”的效果将优于以往单纯的行政关停命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巩安库认为,在乡镇煤矿整体安全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必须借助经济手段和市场之手建立煤矿安全的长效机制。
近年来,山西开始探索实行经济手段和市场化改革。过去几十年山西省一直采用资源国有、无偿划拨、煤炭企业只享有经营权的做法。2004年,山西临汾市进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资源保持国有,将采矿权和经营权统一,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市政府核实煤矿企业的资源保有储量,根据不同煤种确定每吨1至2.5元的出让价格,得出该煤矿采矿权有偿出让的底价,然后采取拍卖或协议等形式出让。出让所得款项将用于关井补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采煤方法改革、安全设施投入等。 姜德义说,临汾市每个煤矿大致的保有储量都在1000万吨以上,矿主要想获得采矿权必须拿出上千万甚至上亿元,除过去拥有的经营权,还拥有了整块资源的使用权,必须改变过去的经营方式,改变短期行为,采取合理和科学的方法采煤,提高安全生产投入,以保证煤矿长远利益和最大利益。 组建煤业集团,收购、兼并地方小煤矿,也成为强化安全的选择。目前,山西已组建了焦煤、动力煤集团,无烟煤集团也在筹备之中。未来几年,这三大集团产能将全部过亿吨,在提高产业集中度的同时,也同时提高小煤矿的安全水平。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