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后取得安置房享受换房政策
昨天,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获悉,《大连市城市房屋交换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将于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根据《规定》,首次将房屋征收后取得的安置房或货币补贴购房行为算作房屋交换,并将公有住房承租人的交换行为也纳入到房屋交换规定中。以前我市使用的是1995年颁布的相关条例,房屋交换的范围比较小,新规定范围扩大了,并且程序也有所简化。在《规定》第三条中表明:“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之间、公有住房承租人之间、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之间交换房屋的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取得安置房屋或取得货币补偿后购买房屋的行为。”据悉,市民需要到各区市县、先导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换工作。市内四区同区市县、先导区房屋交换,区市县同先导区房屋交换,交换当事人可选择一方房屋所在地的交换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交换管理机构受理后进行调查审核,同意后将交换房屋所受理相关材料加盖受理交换管理机构的印章转另一方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交换管理机构备案,出具准予交换通知单转房屋登记发证机构或房屋产权单位缮证或变更房屋使用人。外埠房屋与本市房屋交换比照上述程序办理。城市房屋交换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房屋交换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交换合同三十日内,应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交换管理机构办理房屋交换登记手续。非住宅房屋的交换,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规定》还明确了禁止进行房屋交换的情况: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抵押房屋尚未撤销抵押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或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其他依法禁止交换的。
房屋交换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交换合同。交换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交换当事人姓名(名称)及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用途、装修及设施等情况;付款方式及时间;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房屋交换登记机构自受理交换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转相关部门完税、缴费、缮证。如果房屋交换当事人伪造、涂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房屋交换管理机构将转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申请城市房屋交换登记应提供哪些材料?《规定》明确申请城市房屋交换登记应提供的材料:登记申请书(共有权的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当事人身份、资格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及公有住房所有权人同意换房的书面证明;房屋交换合同;其他必要材料。房屋被征收后取得安置房屋或取得货币补偿后购买房屋的,还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权证明;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或货币补偿协议、购房合同、所购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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