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落实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三、费用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四、用人单位申报 申报人员 1.2012年1月1日前已参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职工,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2.按上述参保范围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3.2012年1月1日之后新参保职工应参加工伤、生育保险。 申报方法 1.批量险种登记 用人单位填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到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批量险种登记。 2.单人险种登记 用人单位应通过企业版软件报盘为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五、社保经办机构受理 批量险种登记 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后,通过 批量险种登记 模块查询并增加职工的工伤、生育险种,此模块只能增加状态正常的人,状态不正常的需先做增员。 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办理完职工的工伤、生育险种登记后,在两份中填写工伤险种登记人数和生育险种登记人数,签字盖章后,一份存档,一份返给用人单位。 单人险种登记 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接收用人单位的报盘数据,与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进行审批,并在上签字盖章,一份存档,一份返给用人单位。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全部材料退还用人单位。 审批失败的,导出反馈信息与所提交的材料一并返还用人单位,请其修改并再次申报。
六、补缴及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需补缴相应的工伤、生育保险费时,应按照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七、生育津贴的确定 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新核定的社会保险年度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在同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生育津贴均以此数据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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