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银行经营的影响

存款保险机构职能 根据国际通行经验,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包括制定保费费率标准、征收保费、资金保管和运用等职能。 根据征求意见稿,未来中国的存款保险机构职能包括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归集保费、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在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存款等,与国际上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职能类似。但需要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赋予了存款保险机构对存款吸纳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的权利,存款保险机构有权在投保机构资本不足时对其提出风险警示,在投保机构资本充足率大幅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时会同其他监管机构或单独要求投保机构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降低杠杆率等,针对上述情况存款保险机构有权提高投保机构适用费率。上述规定意味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将使存款吸纳机构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能。
存款保险机构最首要的也是最主要的职能就是当投保机构面临破产、清算或是被接管时所行使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被保险存款的职能。根据征求意见稿,未来中国的存款保险机构有权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选择在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委托其他投保机构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或为其他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面临经营困难投保机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等方式使用保险基金。根据其他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经验,存款保险机构多采取的措施是为运营困难投保机构的潜在收购者提供有毒资产购买、成本分摊、担保、优惠贷款等帮助。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获得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从对面临经营困难银行的救助方式来看,目前征求意见稿只规定了框架性的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式,具体救助方式有待存款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公布后进一步观察。根据美国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经验,主要的救助方式包括并购和合并问题机构、破产清算以及公开救助等。在救助流程方面,当某家银行陷入经营困难时,存款保险机构将会以工作组的方式介入调查、进行资产评估、以最低成本的原则确定救助框架。根据美国的处置经验,最为频繁被使用的方式为并购和合并问题机构,普遍看来,此种方式会缩短问题机构的处置时间、降低问题机构资产和负债展期情况出现的可能性,以及降低对当地金融业的影响。此种救助模式下,存款保险机构会介入购买和并购过程中资产打包、定价、竞价者标准设定等一系列流程。而在问题机构破产清算的模式下,存款保险机构会直接以存款保险基金支付储户在存款保险制度限额内的损失,而储户此部分的索赔权将转移至存款保险机构。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对银行经营的影响 (一)存款吸收稳定性 对商业银行而言,存款吸收能力是影响其经营成败至关重要的因素。在当今中国金融环境下,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商业银行存款吸收的稳定性。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中小型银行受其信用风险相对较高影响,存款稳定性将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其存款将向国有大中型银行等信用风险相对较低的机构流动。相比国有大中型银行,中小型银行经营风险相对较高,破产清算导致的存款人损失的可能性更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也会使存款人更清楚地意识到这种银行破产清算发生的可能性。相比国有大中型银行,中小型银行在面临经营困难时以市场化程序处置的可能性也更大,存款人资产受损失的可能性也更大。这种存款人面临损失的情况在有存款额度保护上限的存款保险制度环境下会进一步被放大。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会导致存款向国有大中型银行流动,中小型银行现有的存款稳定性值得关注。 当然在利率市场化的情况下,中小型银行面对存款流出的情况不可避免地会选择出让一部分存贷款利差从而提供相对更高的存款利率以稳定自身存款,上述情况下,存款向国有大中型银行集中的情况会有所缓解,中小型银行存款的稳定性会得以提升,但存款利率的上升不可避免地会影响中小型银行的盈利能力。 此外,世界上现在正在运行的存款保险制度普遍只针对零售存款,对批发存款的保护基本不存在或者仅仅存在于较低层面,近期推出的征求意见稿中虽将批发存款纳入承保范围内,但批发存款规模普遍超出存款保险保障上限,公司存款客户不免出于分散风险的考虑从而改变其存款结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假如中小型银行不能在风险补充以及附加服务等方面体现明显,其公司存款客户将存款转移至大型银行的可能性相比零售客户更高,公司客户存款的流动将会对中小型银行存款稳定性的提出更大的挑战。 在存款保险制度最先推出的国家美国,现存存款保险制度运行成熟,经营不善的银行普遍以市场化的破产清算告终,但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监管部门也对市场明示出十余家“大而不能倒”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展现出对大型银行和中小型面临相同经营困境但不同的救助态度。在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难免会增加公众对大中型银行的信任,加大对中小型银行的担忧,导致存款向大中型银行的集中,增加中小型银行存款稳定性方面的挑战。 (二)风险偏好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会一定程度上的增加存款人和银行经营者的风险偏好。 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后,对于存款人来说,银行的经营成败和其在银行的存款是否能够到期兑付脱离了关系,无论银行是否被破产清算,存款人存款均可或由银行兑付,或由存款保险公司兑付。假如中国未来真正的利率市场化得到实现,届时存款吸纳机构将可以在不受监管限制的区间内自主决定存款吸纳利率水平,存款人对存款利率的考虑将超过其对存款安全性的考虑而成为其选择银行最主要的考虑因素。在其他条件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下,存款人不可避免的选择可以提供最高存款利率的银行,给定银行经营成败与否存款都不会受到损失,故存款人的风险偏好上升。 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之后,对于银行经营者,其势必将要提高存款利率以提高无论是存量存款的稳定性或为了着眼于增量存款。然而在贷款利率粘性较高,难以在短时间内以相同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单纯的提高负债的成本无疑会削弱银行的盈利水平,从而影响对银行股东的回报。为了应对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导致的银行各方面经营成本的上升,银行经营者的风险偏好会上升,为了维持原有的盈利水平,银行将选择将更多的资源配置至负债占用较少的表外业务或优先考虑能够给出更丰厚回报水平的客户贷款需求,而此类客户往往潜在信用风险较高。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银行经营者风险偏好上升的情况,实施有存款保障额度上限的存款保险制度会一定程度上约束上升的银行经营者风险偏好。有存款保障额度上限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保护对银行经营风险不敏感的中小储户,而大储户存款规模超出投保上限,银行经营成败和其存款安全性有直接关系,其更有动力对银行的经营风险加以关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取出其在某家银行的存款。受其存款规模的影响,银行对这些大储户的行为也更加关注,大储户关于降低经营风险的意愿也更容易被银行经营者所接收。此外,存在着风险差异保险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也会对银行经营者不断上升的风险偏好形成制约,经营风险上升将导致存款保险费率上升。此种情况下,商业银行经营者将被迫在低运营风险低存款保险费率和高运营风险存款保险保费费率升高中进行选择,风险偏好的上升和保费费率上升之间的博弈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商业银行风险偏好不断上升的局面形成约束。 (三)成本 存款保险制度对社会成本的影响可以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两方面进行分析。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显性成本方面,最值得关注的成本莫过于存款吸纳机构需要缴纳的保费。无论在固定费率或是差异费率的情况下,存款吸纳机构都需要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费,固定费率和差异费率这两种费率模式对存款保险机构向商业银行体系征收的保费总量方面没有差异,不同的定价模式只会影响各存款吸纳机构对保费的分摊结构。存款保险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吸纳的资金投向以安全性和流动性为最优考量指标,存款保险机构吸纳的资金投资收益率基本接近无风险利率。对于需要缴纳保费的存款吸纳机构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和保费的缴纳意味着其将一部分资产配置至收益率极低的投向中,相比于以往此部分资产配置到收益率较高的贷款或债券市场的情况,存款吸纳机构监管成本的上升将一定程度上传导至其经营成本。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隐性成本方面,最容易被忽视的是不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导致的存款吸纳机构整体系统性风险上升。如上文分析,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会导致中小银行为了存款的稳定性被迫向储户提供相对于大型银行更高的利率,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亦会导致不同机构间因为规模差异而导致的不公平竞争,单一保费定价模式或不合理的风险差异定价模式会形成经营保守的银行对经营激进的银行实质上的补贴,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也会导致存款吸纳机构风险偏好以及经营者道德风险的上升。上述情形均会一定程度上导致存款保险机构整体系统性风险上升,一旦上述风险暴露,整个社会的福祉必将受到削弱。相比现行的隐形存款保险制度,一个设计不完善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着对整体经济体系危害更大的可能性,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对风险差异费率定价模型等存款保险制度核心构成因素尚未有明确的披露,此外即便设计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有可能暴露某些设计过程中未考虑到问题,未来中国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上的完善性和运行中的有效性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对银行信用等级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水平的潜在影响存在着差异性。针对大型银行而言,存款保险制度对大型银行吸收存款的稳定性方面影响不大,存款保险限额会导致大型银行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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