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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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规定》,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有关部门对于如何处理在退休前赴港澳台及海外定居人员的基本养老关系,採取的具体做法各异。例如《重庆市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出境定居,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其馀部分併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但《深圳经济特区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退休前出国或者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保单现金价值超过已支付保费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倡统一各地做法由于不同地区採取不同做法,对前往港澳台及海外定居人员造成不同待遇,引起混乱与不公,有需要针对解决。
我们认为,原则上应容许在退休前赴港澳台及海外定居的人员在原居地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果他们将来选择返回内地就业,也应容许他们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继续累积计算其实际缴费年期。如果他们在符合资格情况下退休,便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我们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这个原则,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作出补充规定,统一各地做法。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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