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可购综合意外险保全
每次单独购买交通意外险太贵,出行者可考虑购买综合性质的长期保险,获取更大的保障效益 。日前,国务院发布第628号令,要求从2013年元旦起,废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也就意味着旅客不再需要强制购买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同时,《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也将被删除,今后铁路事故伤亡赔偿限额不再只有15万元。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铁路意外伤害险取消后,可能会参照航空、汽车意外险销售模式单独售卖,险企或许会通过招标的方式进驻铁路进行销售。他强调,每次单独购买交通意外险太贵,出行者可考虑购买综合性质的长期保险,获取更大的保障效益。与《保险法》相悖导报记者了解到,上述《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于1951年6月24日实施,1992年后修订沿用至今,相关保额标准20年未变。其中规定,旅客的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2万元/人,而旅客的保险费则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的2%收费。郝演苏认为,这种强制购买本身就与自愿原则相违背,属于“霸王条款”,被废止是必然的。据悉,我国《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另外,《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这一条也被删除。“‘保额2万元/人和限额1万元’的规定,都不利于铁路事故中遭受意外伤害旅客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郝演苏说。购买综合性保险“我肯定是要额外购买铁路意外保险的。”跑集装箱业务的史立新对导报记者慎重地说,“经常出差,这点钱不能省,总得为家人考虑。”郝演苏告诉导报记者,“哪怕旅客没有自己购买意外险,在乘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害时,根据相关法律,也应当获取运营方提供的相应赔偿;只不过,如果旅客自行购买了保险,可获取的保额和保障更多。”
业内人士分析,未来意外险对保险市场开放的可能性非常大,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绝对利好,并认为铁路货运险、铁路承运人责任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这3个险种的放开也会是一种趋势。“短期险每次旅行都需投保,太麻烦而且保障范围小,”郝演苏建议,“长期出差或者具有较强保险意识的旅客可以购买一年期综合性的保险。”运营或参照民航和公路据了解,目前,我国民航和公路的保险模式是一分为二的两部分,其一为交通运输公司自行购买的保险,其二为旅客自行购买的意外险,即旅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一旦出险,乘客可以直接获得保险公司赔偿。郝演苏认为,如若铁路意外险对外放开,应该是所有商业保险公司都有机会参与的。
他分析,各地铁路部门可能会根据需求通过招标的方式引进保险公司,通过对保险公司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进行运作,未来也很有可能形成目前像 “航空意外险”这样的竞争局面。据介绍,目前民航意外险为20元,公路为3元,与票价无关。对于铁路意外险保费额度,有内业人士表示,铁路由于路程和席别的差异,最少仅几块钱,最多得上千元,可根据实际情况差异收取或按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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