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镇居民医保年最高报销额提至40万元
今日,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此项惠民新政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太原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限额调整,包括两部分内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7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限额由14万元提高到33万元。
该负责人介绍:“这次大力度进行政策调整,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太原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让参保群众得实惠。”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8.3万人。参加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步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具有太原市城镇居民户口,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大学生、城镇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困难或关闭破产企业职工,以及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流动人员也可参保。可参保的流动人员,参保准入条件为:外地户籍者在太原市居住30日及以上。参保交费一年一次,交费原则是“今年交明年的费用”。2014年度交费已截止,2015年度交费时间是今年9月至12月20日(新生儿的参保登记随时可办理)。
“去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费用中,政策内平均报销比例已达75%。”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去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住院4700多人次,住院率为5.6%,共报销医疗费用达2.2亿元。 目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类(三甲)、二类(三乙、二甲)、三类(二乙、一甲)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政策内医疗费用(即符合医保政策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85%。今年88.3万名参保人员中,60%以上的人员都是2008年起多年连续参保人员。根据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两年的,从第三年起,报销比例每年可增加1%,最高增加5%。这意味着,上述“60%”的人员,2014年,其相应报销比例还要再增加5%,即,最高者达到90%。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提醒,参保人员应当把握“越是基层医院,报销比例越高”的原则,合理选择就医的医保定点医院。2014年1月1日起至今,已经产生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工作人员将依据新政策调整报销,参保人员报销待遇不会受影响。 ○相关 太原出台新农合市级定点医院费用管控办法 急性病患者出院带药不能超过3天用量 本报5月13日讯(记者 王也)急性病患者出院带药不能超过3天用量,使用自费药品时必须病人或家属签字,禁止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今日,记者从太原市卫生局获悉,太原市出台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管理办法,多项举措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维护参合患者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禁止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同种药品只能使用一种,联合用药一般不超过3个品规;在住院期间,药品费用占住院、检查等全部费用的比例不能超过45%;抗生素的使用率要低于六成。患者出院带药应有医嘱,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同时,氨基酸、脂肪乳、多种维生素等营养药品仅限于恶液质、恶性肿瘤、消化道疾患等不能进食的患者使用。
对于医用耗材,按照普通、经济、实用的原则,实行一次性医用耗材最高限价管理,尤其是一次性输液器、吸氧管等常规耗材的使用,严禁串换、分解项目。在用药及耗材上遵循“普通优先、口服优先、国产优先”的原则,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严禁超范围执业,对超范围执业收治病人的垫付资金,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时,要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注明“自费”字样;未经住院病人(或家属)签字认可使用非目录药物所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严禁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超标收费。严格执行医药费用清单制度,须做到住院清单与医嘱相符,费用清单与实际收费相符。
同时,严格控制大型设备的使用,能够使用常规检查确诊的不得使用特殊检查。检查费用不得超过总治疗费用的三成。因病情确需做大型设备检查的,应告知病人或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 此外,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今后要实行住院平均医药费用限额管理。以近三年新农合住院次均费用平均值为基数,综合考虑各医疗机构评审级别、专科特色、服务能力、服务项目、业务开展情况等因素,核定各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平均医药费用限额标准。今后,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平均医药费不能超过限额,否则将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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