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PK保险公司;一起交通事故出现两种赔偿“标准”
“真是搞不懂,为何会有两种不同标准的交通事故赔偿,到底该以哪个为准?”作为四川德阳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周先生近日遇到了一件令他十分不解的事情。原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协调肇事方赔偿1.3万余元,而保险公司却只肯赔付9千余元,保险公司坚称对其赔偿金额的认定有着自己的依据和标准。
一起交通事故 两种赔偿标准 事情要从发生在今年9月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9月3日,德阳市民周先生的父母驾驶着二轮摩托车沿德阿公路由绵竹往德阳方向行驶,当到达德阳旌阳区孝泉场镇时,与廖先生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周先生父母二人手臂和肩部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责任认定,廖先生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周先生说,9月13日,交警大队在对事故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后,出具,廖先生承担所有的赔偿费用,共计1.3万余元。 双方也认可当日在交警部门的调解,分别在上签了字。 廖先生心里较宽慰,因为他想起,自己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理赔。伤者住院期间,廖先生、保险公司也分别垫付了一部分医疗及相关费用。 待伤者出院后,双方再一同前往保险公司申请报销有关费用。然而,周先生和廖先生将有关事故相关材料交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在经过查勘后给出的赔偿金额仅为9千余元。 “我们双方在交警部门协调下认定的赔偿标准是:误工费73.15元/天、护理费64.83元/天、伙食费20元/天;而保险公司认定的赔偿标准是:误工费64元/天、护理费50元/天、伙食费15元/天。”周先生告诉西南商报记者,保险公司没有说不赔,但是标准有差异,“难道我们之前在交警协调下订的赔偿标准无效?”
保险公司坚持其“标准” 当事人无奈妥协 为何同一起交通事故,赔付却相差4000元左右?近日,西南商报记者随当事双方周先生及其父母、廖先生一同来到位于德阳市区的这家财产保险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了解情况。 “尽管与交警部门制定的赔偿标准不一致,但并不代表某方制定的有误。”对于两种赔偿标准的差别,该保险公司理赔部苏姓负责人解释称,是事故双方在交警协调下达成的一致意见。而保险公司只和事故中需要承担赔偿义务的一方有承保关系,根据保险条规进行赔付核定。“比如:误工费是根据四川省高院颁布的农村和城镇户口的差别来给出赔偿金额的;护理费是根据医院等级以及护理程度的差别作出的标准;伙食费是按照公务员出差每天的伙食标准制定。” 不过,这位负责人也表示,若伤者能拿出足够证据支撑交警部门制定的赔偿标准,那么保险公司也是可以按交警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理赔的。 “我不认可保险公司的说法,不过说实话我原先准备通过诉讼的方式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为此讨个公道,但又想到我们是耗不起这诉讼周期和诉讼成本的,只能作出让步妥协,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周先生无奈地表示,“总不可能为了4000元钱,耽误我更多的时间、精力来处理这件事吧,所以只能认了。”
律师说法: 其不属行政调解 对保险公司并无法律约束力 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彭丽萍接受西南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周先生的情况,交警部门出具的中的赔偿方式,仅是交通事故双方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达成一致的,此过程并没有保险公司参与,属于受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达成的一致意见,不属于行政调解,所以这个标准对保险公司并无法律约束力。 “保险的理赔程序应当是被保险人的责任。”彭律师还表示,受害人遇到这种情况,在调解时双方首先应当对赔偿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进行确定,并明确约定是否以保险理赔为准,保险理赔不足部分应当如何处理。其次,金额如果较大,最好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从而充分保障受害者权益。最后,若各方达不成一致意见,赔偿金额相差悬殊,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新由法院按照合理合法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从而公平公正地作出判决。西南商报记者 李鹏飞 相关新闻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