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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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本市从7月起调整2013~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限为22842元,下限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
根据国务院、、等有关规定,调整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
根据这一规定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数据,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842元;下限执行本市2012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11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1000元。
本市自1993年7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每年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稳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在职工收入构成中的比重,为职工蓄积起稳定的住房资金,并对中低收入家庭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稳步提高他们的购房支付能力。目前,本市职工人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达到3953元,人均月缴存额达到1103元。截至今年6月末,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830.1亿元,余额367.24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9.29万户,551.01亿元,为本市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改善住房条件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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