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五七工家属工有望领养老钱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有部分曾在山东省日照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如今已经退休的人员一直没有基本养老保险。1月3日,从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传来好消息,这些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已经有解决政策了。
哪些人员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曾在日照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所谓“五七工”、“家属工”是指城镇居民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组建“五七”连、组、厂,或者进国有、集体企业单位不同岗位工作的人员,他们当中既有城镇居民,也有职工家属。
请注意,这些人员还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日照市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退休年龄;1996年1月1日前,与日照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曾在日照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人员或原与市外城镇集体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且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日照市城镇户籍,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养老金标准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申请纳入人员缴费年龄及补缴额的确定,以2011年12月31日为准。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每人1.5万元的标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补缴纳入人员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其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付,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按原标准支付。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原单位仍存在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相应条件的,可按一次性补缴费用总额的20%左右给予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符合条件的人员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人员,个人缴费账户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实行属地管理,按现在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市直或区县划分,包括国家、省属驻日照企业。申请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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