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养老保险局详解“五七工”“家属工”参保政策
7月1日,我市正式启动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 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启动一周来,仍有不少市民、网友对此项政策不甚了解。8日,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了市养老保险局办公室主任张辉。 记者:哪些人符合此次参保条件? 张辉:具有本地城镇户口,曾经在国有、集体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2011年6月30日前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目前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均符合此次参保条件。 记者:缴费标准是多少? 张辉:按2009年岗位工资的60%计算基数,每年2520元。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一次性补缴15年。每少一年减少2520元,如男满55周岁则往前补缴10年25200元,以后按年度缴费,直至60岁办理退休手续。 记者:如何享受待遇? 张辉:参保人员按要求申报有关材料,经审批认定身份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以上年龄人员,一次性补缴37800元后,凭认定身份表和缴费通知单到人社局办理退休手续,并于次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水平为月580元左右。同时与其他退休人员一样享受有关政策待遇,如调资、丧葬抚恤金等。 该类人群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包括基础养老保险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基础养老金=÷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按照2011年现行标准,根据这个计算公式,此类参保人员每月可领取的养老金约为580元。 记者:有些市民担心一次性补缴了15年的养老金,而不幸中途死亡,自己就吃亏了。真是这样的吗? 张辉:市民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对于在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办法规定,在其死亡的次月停止发放养老保险金,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根据2011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标准,参保人员如今年因病非因工死亡可以领取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为26783.25元,这一标准也将根据每年的标准不同而调整。
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记者:补缴养老保险费是否划分年龄段? 张辉:本次补缴养老保险费根据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分年龄段,待遇发放也不分年龄段。 记者:参保需办理哪些手续? 张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登陆十堰政务网、十堰人社网阅读十社发44号、十养保5号文件,并在附件下载有关表格,按要求准备材料,上报市养老保险局。 申报材料有:1、一式三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 4、个人申请 5、原始证明材料 6、卷宗封面、卷宗目录。 记者:原始证明材料怎么采集? 张辉:原始证明材料是指能证明申请人曾经在其单位工作过的原始材料,如档案、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工资发放花名册、各种证书、奖状、工作证、会员证等。如果确实因为时间过长无原始材料,由申请人同期工作过的5位同事出具证明,证明人需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 记者:所有材料齐备后怎么办? 张辉:所有材料齐全后,报市养老保险局身份认定办公室,待审批后到养老保险局缴费大厅缴费,再持和缴费凭证到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领取待遇退休审批手续。 记者:申报身份认定所须表格材料在哪里领取? 张辉: 由于本次参保人员情况特殊,我们的文件无法印发到各单位,因此所涉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到、上查阅相关文件,下载相关表格,并根据文件要求填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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