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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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有了解决之道。曾在山东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山东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月领取养老金。 为切实逐步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2011年12月底前,山东省将集中力量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问题。
此次所称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具体指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山东省城镇户籍且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996年1月1日前,与山东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即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供补缴人员自行选择:一档标准补缴总额62130元,可月领养老金601元;二档标准补缴总额50350元,可月领养老金492元;三档标准补缴总额38560元,可月领养老金383元。以上补缴额度为目前55至60周岁人员标准,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已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继续享受,或按本实施意见补缴后享受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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