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五七家属工”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12月7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按照省相关文件精神,从即日起,凡符合条件的未参保“五七家属工”可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据了解,由于历史等各种原因,我市一些“五七家属工”虽然早已到了退休年龄,但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解决这一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
要求,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家属工”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招工入厂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有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的原始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或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2009年10月1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还明确了“五七家属工”缴纳养老保险数额和发放基本养老金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按10000元标准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与75周岁每相差1年增加1500元的标准缴纳。同时为体现企业和个人责任,缴费额度的80%由个人承担,20%由原企业承担。按此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每月368元的标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金。原创办“五七家属工厂”国有企业破产的,只由个人承担缴费额度的80%,缴费后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每月330元的标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金。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负责人讲,这个最为人性化的一点是,因“五七家属工”普遍年龄偏大,因此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五七家属工”死亡时,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后,个人缴费部分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指定收益人或继承人。
同时,他还提醒,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家属工”,如系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将不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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