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超有效期限未年审;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2013年2月17日8时左右,被告白某驾驶轿车由江西南昌往樟树方向行驶,当至丰城市剑邑大道路口人行横道线上时与对面而来原告徐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丰城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白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拐弯路口且人行横道线上时车速过快,对路面上车、人的情况分析判断不够,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徐某某被送往丰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9天,共花费医疗费用27090元,并经江西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原告徐某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建议给予一次性康复治疗费1000元。另查被告白某驾驶车辆在被告华群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时,被告白某所持有的驾驶证已超过了有效期限2个月未及时进行年审更换。原、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华群保险公司辩称,被告驾驶证超过了有效期限未年审属于无证驾驶,且双方签订的保单上明确注明“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人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赔偿”,按照该免责条款保险也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驾驶证未按期年审更换并非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对机动车驾驶证规定有效期,是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员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必然导致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同时保险合同里面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也未尽到明确解释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肇事车辆没有年审不能上路行驶,被告驾驶的车辆没有年审就上路是违法行为,属于无证驾驶,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该情形属保险公司免责范围。被告白某在投保单上的签名盖章,视为对投保人已经作了详细说明免责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的义务,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司机驾驶证未年审并不必然导致无效。“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从来都没有取得过驾驶资格和取得后被注销两种情况,也就是说,被告白某在取得驾驶证后到被注销前的这段时间,都不属于无证驾驶。驾驶证换证年审只是国家对机动车驾驶员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对机动车驾驶证规定有效期,是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并非效力性强制规范,行驶证未按期年检承担的是行政法律责任,而非民商事法律责任。
加上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并不是指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有效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也并不必然导致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
其次根据保险近因的原则,本案经丰城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白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拐弯路口且人行横道线上时车速过快,对路面上车、人的情况分析判断不够,本案被告白某持有未年审的驾驶证并不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该车逾期未年审与此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双方签订的保单注明“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人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赔偿”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这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被告华群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该条款尽到了说明、提示义务,且不能以格式保险单中声明“已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来免除自己的说明义务。故华群保险公司拒赔于法无据。 综上,被告白某驾驶证超过了有效期限未年审保险公司仍应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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