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今年起实行
为有效缓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省人社厅近日下发《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将从2015年起正式在全省推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为1.8万元,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30万元。
为了让更多人了解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日前,记者采访了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科长罗尧。他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就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他介绍,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两个好处。第一个好处是可以获得“二次报销”。按照规定,参保城镇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发生的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只要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费用超过1.8万元的,可“二次报销”。第二个好处是多一道报销,但不用多付费。按照规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城镇居民不用另外再缴费。
据悉,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参保人员,新生儿自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1.8万元以上部分,1.8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报销50%,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以上报销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个人只负担一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参加大病保险报销后当次剩余费用,不再重复参与累计报销。
罗尧说,只要是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累计自费超过1.8万元,而且超出的费用为1.8万元至5万元,那么这部分中可以报销50%,居民只需支付自己需要负担的那一部分;而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部分,会有商业保险机构与医院直接结算。假如自费超出1.8万元的费用经过基本医保、大病医保报销后,剩余的部分仍然超出1.8万元,不再重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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