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
疾病是指以发生约定疾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只要被保险人罹患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定额补偿,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重大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引起的收入损失、费用支出或因疾病、分娩所致死亡或残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疾病保险的责任范围可包括:工资收入损失;业务利益损失;医疗费用;残废补贴;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补贴等。疾病保险一般不包括因意外伤害所致的各项损失。 更简洁点的定义: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对因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中断就业的受保人支付的现金补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方式。
其作用是对劳动者因生理功能被破坏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损失,通过社会承担责任来给予弥补,使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疾病保险1883年起源于德国,现已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 疾病保险有法定的资格条件,需要合格的医生出具关于患者病情的证明以及必须停止工作的建议。疾病补助金的标准,按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制定的 102号公约,即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疾病补助金加上家计调查津贴,应达到一个标准劳动者收入的45%,后来改为60%。
疾病补助金的发放期限,国际劳工组织102号公约规定最低为26周;1969年的130号公约即医疗照顾与疾病补助公约规定延长到一年。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把疾病补助金的发放期限放宽到2~3年,并在发放期满后,立即转为支付残疾补助金,标准与疾病补助金的标准相同。 中国的疾病保险待遇包括疾病补助金和疾病救济金两项。
其中,企业职工因病停止工作,连续病休在6个月以内,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60~100%的疾病补助金;连续病休在6个月以上,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40~60%的疾病救济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病休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休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10年的,发给原工资;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10年的,发给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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