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批准、支付等各项业务的管理。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第二章 提取条件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自有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居住,且房租超出同户籍共同居住家庭直系亲属工资收入15%以上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非济南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籍迁出济南行政区离开本市的;出境定居的;正式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及配偶和同一户口共同居住直系亲属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依照第项规定提取时,仅限于享受低保的职工及其配偶。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
已办理本市商业银行自有自住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可在每年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一次。
同时在取得购房有效凭证后可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项的规定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第七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项规定提取时,如有逾期未能偿还已支付保费及利息的,必须在还清拖欠的本息后才能办理提取。第八条 购买无合法产权证的自住住房,住房,购买、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地下室等,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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