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年检合格需先处理违章才发检验合格标志
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检测的是车辆是否合格,定期检测的目的解决的是车辆的安全和合法行驶问题;交通违章处理,违章的是驾驶车辆的人。车辆年审通过与否,并不影响司机的驾车资格;同样,交通违章不管对驾驶人如何处罚,均不应该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法律将车辆年审与交通违章处理区分开来的制度设计是科学的、合理的,然而我们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却将两种具体行政行为捆绑一起,这是不合法,不科学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年检附加违章记录处理才发放合格标志的依据是与上位法相违背的。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和行政许可的实施审批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规定,对于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和规章只能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也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规定,实际上是增设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根据法律规范冲突适用规则,应优先适用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同时还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 [2007]行他字第20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也明确指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车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违章是否处理完毕不应作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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