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案宣判;五人被判刑
四川省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灿智等五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动用2亿余元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并最终致使公共财产20012万元遭受损失。10月1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杨灿智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副主任庄道军有期徒刑四年;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中心原副主任严安、计财科原科长王锐、会计核算业务科原科长李杰蓉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三年、三年。 杨灿智捕前是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法院查明,杨灿智自2000年5月起担任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同年6月,他违反规定,未拟订动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记账式国债的使用计划,未向市住房委员会请示报告,且未经市房委会批准和未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即与庄道军、严安共同商议后,决定动用所管理的住房公积金2亿余元,在某证券成都营业部自行购买证券市场的记账式国债。他们未对该证券深入考察,也未就实施监管制定相关具体措施。庄道军还违规单独操作,以致证券营业部将中心所购记账式国债全部用于非法回购质押融资,直至2004年6月,全部回购质押的记账式国债被冻结和强行平仓售出,致使20012万元公积金已支付保费全部损失。 被告人严安、王锐、李杰蓉违背其职责义务,对购买记账式国债涉及的业务和风险应当了解而不了解,严重不负责任,自己也不主动和督促相关人员向证券市场查询国债的变化情况,对相关凭证单据也不仔细核对检查,对所购记账式国债没有认真监管,对利息交割单显示出的所购记账式国债的异常情况未能及时掌握,从而导致这一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同时认为,此案除了5名被告人渎职犯罪的因素外,还有证券相关人员未经该中心委托和同意,即进行非法国债回购交易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重要因素,这一情节对5名被告人量刑时可予酌情考虑。因此,成都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5被告人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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