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挪用2亿公款获刑4年

法院审理查明,杨灿智原是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此期间,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没有拟定动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资金使用计划,也未经市住房委员会批准,没有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的情况下,于2000年6月与该中心主任助理庄道军和副主任严安共同商议,决定动用2亿住房公积金,在某证券公司购买证券市场的记账式国债。而在此前,他们也从未对这一证券公司进行深入考察。 在此情况下,计财科科长王锐按指示开设了相关账户,签订了协议。经庄道军、杨灿智签字后,将20012万元住房公积金划入市公积金中心在这家公司开设的账户内,并分批在证券市场买入记账式国债。 国债购买后数年,庄道军、王锐从未主动查询和了解所购记账式国债的变化情况。而分管会计核算工作的严安和会计科科长李杰蓉,对会计人员针对证券公司交来的单据进行一般做账,没有认真审阅,也从未主动到营业部查询,并没有发现证券公司非法回购融资的情况。
2004年,由于证券公司无法弥补资金缺口,他们用于回购的全部国债被冻结,并被强行平仓售出。至此,公积金中心用于购买国债的20012万已支付保费全部损失。 案发后,庄道军、杨灿智等人先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杨灿智、庄道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动用2亿余元住房公积金购买记账式国债,庄道军还违规单独操作,致使公共财产20012万元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严安、王锐、李杰蓉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职责义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20012万元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所以,法院最终依法对5被告人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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