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社部回应:社会保险费率将适时适当下调”的建议
内容:对“人社部回应:社会保险费率将适时适当下调”的建议建议建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机制和计发机制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上要以鼓励公民积极参加社会劳动为指导思想。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机制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机制都以当地劳动工资水平为基数,建立它们相辅相成的相互关系。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社会统筹情况相挂钩的机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要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机制挂钩,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必须与公民过去的工资收入完全脱钩。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的缴费机制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议用“劳动者”替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职工”,该用公民时使用“公民”称呼。劳动者包含了职工,无论是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不分身份贵贱,不分城镇乡村。建议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统一称为“无用人单位”,因为他们参加社会劳动也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才能经营,但不雇工(由于生产、工作的需要,无用人单位人数应加以限制,最多为3人)。无用人单位还可以包括无雇工的土地、水产经营者如个体农民、个体牧民、个体渔民及自由职业等劳动者,弥补目前在乡村劳动没有劳动退休金的现状。建议中国社会保险制度中人群定义为由三种个人组成,即:公民个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无用人单位劳动者,即为全体公民,实现了人群的全覆盖及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表述。
其次,将我国的各社会保险费的统筹、缴纳的基数都应以当地劳动工资水平为标准,享受的各社会保险待遇以缴费年限为依据,才称其为社会保险,才能做到公平合理。建议基本养老保险要以个人统筹比作为计算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依据。我们要坚持中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但是统账结合不是统账合并。在社会统筹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方面,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沿海和内地收入的差别和行业收入差别、城乡收入差距和城乡内部的收入差别、人们之间收入的差别和个人不同时期收入的差别等,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所包含的基本养老保险去适应所有公民,建议标定社会统筹比率(用人单位统筹比率、无用人单位统筹比率)和个人缴纳比率及自愿缴纳比率(用“比率”替换“比例”),适应不同人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个人统筹比弥补参加社会劳动不同收入人群的差别。以“当地劳动工资水平”为缴费基数替换“个人工资缴费基数”,用个人统筹比替换“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它是建立在权利与义务的原则基础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缴纳和劳动退休金的待遇参数,它的设定是为了坚持“全覆盖”的方针,为使基本养老保险公平合理的覆盖全体公民。个人统筹比于按月计算的时间段相对应,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不仅与个人缴费额度相关,主要的还是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统筹比、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等相关。个人统筹比是确定劳动者领取劳动退休金多少的关键,对社会统筹的缴纳和劳动退休金的计发进行了量化处理,通过社会统筹比率参数,以当地劳动工资水平为基数,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机制,满足“保基本”和长期的“可持续”。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社会统筹情况相挂钩的机制,这既有参数改革的含义,也包括结构改革的思想。
如下:国家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比率(用人单位统筹比率、无用人单位统筹比率)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纳比率、自愿缴纳比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月筹集和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盈利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统筹比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非盈利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统筹比率由国家各部门财政拨款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参加社会统筹可以获得国家各部门财政拨款或政府补贴。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个人缴纳比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纳入个人账户基金。无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无用人单位统筹比率和个人缴纳比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记入个人账户,纳入个人账户基金。无用人单位劳动者参加社会统筹可以获得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公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自愿缴纳比率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纳入个人账户基金。提前退休或达到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后单位和个人不再进行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和个人缴纳,但劳动者个人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或终止社会劳动年龄时应继续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参数及参数值:用人单位统筹比率20%,按本单位工资总额×比率(例 10%)和按当地劳动工资水平×本单位劳动者总数×比率(例 10%) 缴纳。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