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公司员工还是保险代理人

自2005年起,钟竹(化名)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进入这家保险公司后,钟竹一方面在公司里从事打字、保单领取等工作,另一方面为公司代理保险业务。钟竹在该保险公司工作的数年时间里,保险公司并没有与她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保险公司认为,钟竹是该公司的保险代理员,她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钟竹于2004年通过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于2005年取得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当时,钟竹的保证人同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营销员保证合同”,约定作为钟竹的保证人,并为钟竹的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而且,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投保单显示,钟竹这几年里共完成了6宗保险代理业务。
钟竹则称,自己在公司工作了六年,就是这家保险公司的普通员工,与其他的同事一样,都与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就这样,对于钟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双方存在不同意见。2012年5月底,钟竹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保险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确认保险公司与钟竹自2005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应了解自己工作性质 对于本案,承办法官庭后表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钟竹提交的工作卡、打印的文件、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她与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钟竹劳动报酬。此外,双方并未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保险公司与钟竹的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并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存在代理关系。保险公司每月通过银行支付给钟竹的资金相对固定,与其工资表相对应,具有工资特征,不具有保险公司所称的根据钟竹所做业务量支付佣金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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