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条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第四条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第五条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第六条当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还款。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除按现行贷款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申请增加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还应提供补充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及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第八条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系统和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担保机构的经办网点,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及办理工作。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受理审核按下列步骤操作:贷款受理单位审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材料。贷款受理单位应在借款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准予贷款的,由贷款受理单位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并向受托银行发出,由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材料。若借款申请人对贷款受理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贷款受理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议。第十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应当以面签形式签订。合同签订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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