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转发的通知各参保灵活就业人员

儋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转发的通知各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根据精神,从2013年7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的范围内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现将省局文件转发如下,特此通知。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各市县、洋浦社保局,矿区管理处:根据新修订的第七条规定,自2013年7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的范围内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
为认真执行规定,积极做好政策调整相关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及时向本辖区灵活就业人员告知政策调整情况。可以通过在本地新闻媒体发布通告、新闻报道,在社保经办窗口张贴、发放通告等多种渠道,向参保人告知政策调整情况,保障参保人知情权。
二、及时协调本地地税征收机关,做好业务衔接。省局已协调省地税社保征收机构,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基数变更手续3日后到社保征收机构缴费。各地要加强与当地地税征收机构协调沟通,及时跟进,确保衔接到位。
三、充分评估业务经办困难,积极做好应对准备。从省本级和海口市的情况看,灵活就业人员涉及面广、人数众多,初次变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能出现集中、拥堵等情况。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四、及时跟踪业务系统调整情况。各地要主动与厅信息中心、东软公司等技术部门沟通,跟进政策变化后业务系统调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解决。省本级通告内容及调整后的业务表格在QQ群发布,供各地参照执行。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保险关系管理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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