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多缴多得”;体现“以人为本”原则
7月3日,沈阳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我市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和比例有变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金凡介绍,自7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由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由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调整为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参保者可选择缴费基数金凡介绍,2006年7月1日之前,我市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选择有两个档次:
一是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人员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可以选择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与此相比,2006年社会保险年度内缴费基数的选择则设定了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五个档次作为缴费基数。选择缴费基数的人员,须在7月15日前到所在社区申请,并签订缴费协议,否则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原已选择按上年市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和“4050”人员未重新做出选择的,视为仍选择60%为缴费基数。
体现“多缴多得”原则金凡介绍,此次调整是根据国务院做出的。该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同时,也规定了职工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由原来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改为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并且加大了对缴费年限长的参保缴费人员的倾斜,使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原则得到了有机结合。
具体的养老金计发改革办法,待省政府出台贯彻国务院文件后,我市将予以实施。
调整后,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基数的高低联系更加紧密,将充分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充分照顾低收入人群金凡介绍,此次调整也充分考虑了低收入群体的缴费能力。据测算,如果延续原来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和18%的缴费比例政策,2006社保年度个体从业人员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为246元,而按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政策,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为331.60元,两者月相差85.6元,年相差1027.2元。
因此,本次政策调整在缴费基数的选择上,采取了针对不同人群适用不同缴费基数的五个档次的过渡办法。如按60%作为缴费基数每月缴费额为198.96元,与原办法比少缴47.04元,年少缴564.48元,充分照顾了低收入人群的实际情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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