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24个月
一、失业人员如何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答: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程序为:失业人员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等资料;市社保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申请人;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市社保机构从受理的下月开始支付失业保险金,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二、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什么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以下失业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市社保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申请人。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市社保机构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支付失业保险金,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支付失业保险金之月起计算。
四、对违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如何处罚?
答:用人单位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其所建立的失业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已支付保费分别退还参保单位和个人,利息记入失业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失业保险待遇予以追回。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尚未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按违规参保人数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每人五千元的罚款;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对用人单位和违规参保人处以已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五倍的罚款。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对违规参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负连带责任。
市社保机构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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