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及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依据新颁布的规定,将领取期限划分为五年以内,五到十年,十年以上三档,多缴多得,更加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鼓励参保人员长期、稳定就业。同时,因为省这一级不具体操作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事宜,所以明确统筹区人民政府可确定领取期限的具体办法。失业保险金标准规定的标准有了较大提高,规定更为具体,方便操作。一是实行失业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办法,向缴费时间长、年龄较大失业人员倾斜,实行分级分档的待遇标准,将统一按缴费基数40%计算的一个标准,根据缴费年限,调整为40%、45%、50%三个标准,充分体现更加公平合理的原则。二是适当提高目前的失业保障水平,将失业保险金的低限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低保标准的1.3倍,体现对特殊困难失业者的照顾和帮助,也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三是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缓解因物价上涨等因素给失业人员带来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依据,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作了原则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样既使得失业人员的医疗待遇更有保障,也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失业保险关系及基金的转移在失业保险关系及基金的转移方面,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参保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可以自主选择在参保地或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需要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二是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可以自主选择在迁出地或迁入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在迁入地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需要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三是参保人员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以及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户籍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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