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申领时效可否扣除劳动仲裁时间

案例:李某于2004年10月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2009年7月其户籍性质由原来的农业户口变更为非农业户口,2014年4月1日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而公司一直不予以兑现。2014年5月25日李某就此争议向绍兴市劳动仲裁委会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仲裁委会员予以受理。但公司开具的上写明: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逾期办理的,视同已重新就业。李某担心仲裁结束后可能错过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效,故到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咨询。分析:绍兴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李某的问题,分解开来说,涉及到两个政策:一是失业保险申领的时效可否扣除劳动仲裁时间,二是农转非后,失业保险金怎么算。这两点,都有明确规定。首先,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因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等产生劳动争议的,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期间,暂缓办理失业登记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待劳动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审理终结后60日内,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者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李某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暂缓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在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60日之内再向经办机构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其次,李某在2004年10月至2009年7月期间,失业保险是按农业户口缴纳,按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户籍转为城镇后失业的,其享受待遇期限应分段计算并相加,其户籍转为城镇前,按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40%计算。因此李某按农民合同制职工缴纳时间为4年10个月,折算后可享受4个月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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