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法律地位急需明确
同一笔保费被征两次营业税;同一笔收入,既要缴纳营业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次发布的显示,保险营销员税负沉重的根源在于法律地位不明:既不属于公司员工,又不属于独立的经营个体。
大进大出
现象严重
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我国保险营销员总人数维持在289.9万人左右,其中人身险营销员250多万人,财产险营销员约为39万人。从年龄上看,保险营销员在31岁到50岁之间的比例最高。
从学历上看,整体学历偏低。截至2014年5月31日,保险营销员高中及以下学历人数为66.3%,本科以上学历仅为7.4%。
从流动性看,保险营销员队伍不稳,大进大出现象比较严重。2011年至2013年,我国有508万人次加入保险营销员行列,但同时段有502万人次流失,年均解约人数超过167万人,尤其是人身险领域,2013年流动人力占总人力近60%。
报告认为,保险营销员的高频率流动既给投保人或受益人的理赔、续期缴费、定点医院变换等问题造成诸多不便,也给保险公司造成“招聘——流失——再招聘——再流失”的恶性循环。
重复征税显失公平
保险营销员流动性大的原因之一是收入低。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保险营销员年平均收入为2.62万元,年均收入在行业中列倒数第二。在人身险领域中,营销员每月收入在1333.33元以下的有65%左右,在3500元以下的,有82%。
营销员流动性大的原因之二是社保差。截至2014年5月31日,营销员无社保的占42%,120万人左右。据协会调查,大多数保险营销员希望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保,但是政策上并未给其与其他工薪阶层同等的税前扣除待遇。
保险营销员流动性大还有一个原因:营销员要承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负。按照规定,同一笔保费,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都要按月缴纳营业税;同一笔收入,营销员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此外,营销员作为保险公司非雇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远低于雇员的3500元。
报告认为,营销员个人按灵活就业形式,自己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却不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基本生活费扣除标准仍然按30年前的800元扣除,家庭人均生活费标准仅在社会救助线以下,税收负担却是普通人的4至5倍。对佣金收入一次偏高的,除按20%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外,还实行加成征收,显失公平。
建议明确法律地位
如何既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又保证保险营销员税负合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议,给予税收方面的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地位。
具体建议采取三个方案,一是基于实际情况提高营销员展业成本扣除。目前的展业费用扣除比例为40%,协会经过测算,考虑保险市场竞争白热化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扣除比例提高至77%,有望达到与公司雇员3500元以下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同等待遇。
二是建议参照个体工商户按年纳税。营销员月收入波动很大,按年计算,可以解决收入波动导致税负偏重问题。同时建议,“营改增”后对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参照主业的税收待遇进行免税处理。
三是参照劳动合同员工进行纳税。可将营销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列入税前扣除,或按照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纳税方式,增加低档税率级数。
中保协表示,保险法对保险营销员的身份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虽然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培训管理,但其既不属于公司正式员工,也不是独立的经营个体,地位尴尬,建议尽快修法或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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