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布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制定了《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1月7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工作,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由市政府批准和授予,具体评审等工作由市教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学校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申请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创新,经过2年以上实践检验并取得成效,在国内或本市范围内处于领先或先进水平。 第六条 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三个等级。特等奖授予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的成果;一等奖授予在国内具有先进水平或在北京市具有领先水平的成果;二等奖授予在北京市具有先进水平的成果。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组织成立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研究决定市级教学成果奖的标准、规则等重大问题;审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报市政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委。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分领域组成专家委员会。 第九条 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须在该领域专家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被评为二等奖的成果,须获得该领域专家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含)以上赞成;被评为一等奖的成果,须有该领域专家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赞成;被评为特等奖的成果,须经过现场答辩,并获得到会委员四分之三(含)以上赞成。 第十条 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奖励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市教委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解决。 第十三条 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得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获得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由市政府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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