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时如何从保险金额和可保利益方便区别于财产保险的?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是保险的两大类业务,二者的基本职能都是对不幸寥件所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给予偿付。但是,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既不是物质财富,也不是与物质财富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而是人的生命和身体,由于这一保险标的和其它任何保险标的具有本质的不同,使得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在具体性质和业务细节方面存在很多差异。
以下就人身保险区别于财产保险的一些主要特征加以说明。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
对于财产保险而言,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客观依据。而对于人身保险而言,情况并非如此,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人的生命或身体不能用货币来衡量其实际价值的大小。那么,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如何确定呢?
人身保险所提供的保险保障的目的,是为了使遭受不幸事故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获得物质上的帮助,经济上的支持,从而不至于使家庭生活计划因不幸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灾难性的打击。因此,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首先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投保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一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然后由保险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一个数目,作为保险金额。
二、可保利益方面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都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但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有别于财产保险。
1.在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有量的规定性,不仅要考虑投保人有没有可保利益,还要考虑可保利益的金额是多少。而人身保险,一般只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不考虑可保利益的金额,即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没有量的规定性。
2.在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不仅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即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贯穿整个保险期限内。而人身保险,可保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台同效力以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此后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已丧失可保利益,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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