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解除保险合同,能否临时利用保险积累的资金?
对于寿险保单,投保人交付保费一定时期之后,可以利用保险积累的资金。
现代人寿保险一般都采用均衡保险费制(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每期缴纳的保险费相等),所以,每张保险单项下都积存有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投保人预先缴纳的超过自然保险费(依据被保险人在每一年内的死亡概率计算的应在当年缴纳的保险费)的部分及其运用所产生的利息形成的,它的所有权实际上属于投保人,只要投保人提出退保,就要从责任准备金中扣除少量退保手续费后,做为退保金返还给投保人。人寿保险单项下积存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通常被称为这张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人寿保险的期限很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旦遇到急需款项的事情,可能就会办理退保,领回退保金,以应急需。退保就是终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此后如想获得保险保障必须重新办理投保手续,退保对于保险人来说,则是减少了业务量。因此,退保对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来说都是不利的,与其任凭投保人退保,不如把责任准备金借给投保人急需。为此,就产生了贷款条款的规定。
贷款条款又称保单贷款条款或保险单质押贷款条款,是人寿保险合同中关于允许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贷款的规定。贷款条款的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二年)后,投保人可以以保险单为抵押(即把保险单抵存于保险人处)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低于该保险单项下积累的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为限。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如果归还贷款本息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或退保,保险人则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当贷款本息达到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贷款条款规定,只有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之后(如二年),投保人才能申请贷款。这是因为,检验身体、开立帐卡、签发保险单、支付代理人手续费等费用开支都发生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初,只有把这些费用摊销完毕后才能有保险资金的积累。因此,在订立合同之初的二年内没有责任准备金的积累,当然也就不能向投保人贷款。
在贷款期间,保险合同并未失效或终止,所以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要给付保险金,投保人仍可退保,保险人要支付退保金。但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或退保的提出,并不免除投保人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所以保险人应该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
在贷款时应该约定贷款的期限,如果投保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仍要计息,这样贷款时间越长,贷款本息的金额就越大,按照贷款条款的规定,当贷款本息达到责任准备金或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此时,保险人无须再支付退保金,只须注销保险单,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一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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